“合作金融”加强农村金融服务
农村信用社的改革与发展应该放在农村金融发展的背景下来考虑和设计,否则,简单地提合作制或商业化都将使其面临制度上和技术上的双重困境。在市场基础非常薄弱的条件下,发展农村金融,需要国家介入,以期与市场形成一种良性的互补机制。这是求解我国农村金融问题的一个可能的切入点。关键是国家如何正确地面对民间借贷以及解决农村信用社以行政管理来替代其自身治理功能的问题。通过农村金融发展来促进农村经济增长,无疑是一条捷径。
1、农村信用社是国家攫取农村金融剩余的一个通道。农村积累支持工业化问题,大家多谈以计划价格体系(工农剪刀差)来实现。事实上,农村金融也是一个重要的渠道。农村信用社成立来,其吸收农户的存款一直大于其对农户发放的贷款。
2、农村信用社经营中的强政府干预特征。我国经济发展有一个显著的特征,就是强政府干预。政府与农村信用社是直接见面的,有了什么事情,没有一个能够代表信用社利益的“中间机构”,而众多、分散的农村信用社与地方政府相对,是没有什么谈判能力的。因此,面对强势政府,信用社只有顺从。只要是国家政府认定的农村信用社应承担什么融资功能与义务,农村信用社只有顺应政府的偏好,而没有自由选择的可能,或者是没有“不交易的自由”。拥有超强控制能力的政府事实上只是把农村信用社作为一个实现其政治经济意图的融资工具。再加上代表中央政府行使职能的地方政府,由于其拥有不同于中央政府的效用目标,地方政府在干预农村信用社经营时,更热衷于地方经济发展目标。与中央政府干预不同的是,地方政府的干预只获取地方利益,而不用承担相应的成本,相应的成本由信用社承担,或可以预期地由多家信用社汇总而转移给中央财政,这使地方政府有可能向农村信用社融资进而是通过农村信用社向中央政府转移地方经济发展的成本,为地方政府干预农村信用社提供了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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